为规范集团公司会计工作秩序,加强内部管理和会计监督,完善会计核算工作体系,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
1 总则
1.1 为规范集团公司会计工作秩序,加强内部管理和会计监督,完善会计核算工作体系,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1.2 会计核算工作是一项基础工作,各分子公司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完整、手续齐全、传递及时,定期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核算的各种资料和报表。
1.3 加强会计核算监督,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不定期对各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纳入考核内容。
1.4 集团公司一律使用借贷记账法,采用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
2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1 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集团公司会计机构和会计核算的第一责任人,对集团公司的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
2.2 集团公司设总会计师,按照《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履行职责:
2.3 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设置:
集团公司设财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日常会计业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会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2.4 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2.5 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2.6 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支持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主,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于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2.7 各级领导人员的直属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3.1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3.2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刻苦钻研业务,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3.3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4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事实求是、客观公正。
3.5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员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财务收支及资金状况。
3.6 集团公司所有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要带头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财经纪律,不准以权谋私,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下属单位、业务部门和他人索要钱、物,不准在集团公司各单位之间互相吃请,不准接受礼品和红包,违者按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3.7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上严重失职给集团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的,由集团公司按规定吊销其《会计证》和《会计电算化证》或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 会计工作交接
4.1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资料和业务在单位负责人规定的时间内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者,不得调动或离职;故意拖延时间不交者,拖延时间按缺勤处理;资料不交全者,以毁损会计档案处理。
4.2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的资料和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4.3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4.4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监交人负责监交。
4.5 会计人员在办理工作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收。
4.6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自制原始凭证、所做会计凭证及其它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5.1 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按照规定填制会计凭证、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5.2 各分子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5.3 各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有可比性。
5.4 会计年度自公历
5.5 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按财政部和集团公司统一规定执行。会计科目按会计制度要求设置,在不影响集团公司整体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对外报送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统计或辅助会计科目(一级科目除外)。
5.6 各分子公司财务核算的所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和集团公司要求,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5.7 各分子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它一切会计资料,必须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6 集团公司设置的会计科目(见附表)
7 会计核算方法
7.1 1001 库存现金:
7.2 1002 银行存款:
7.3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7.4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7.5 1121 应收票据:
7.6 1122 应收账款:
7.7 1123 预付账款:
7.8 1131 应收股利:
7.9 1132 应收利息:
7.10 1221 其他应收款:
7.11 1231 坏账准备:
7.12 1321 受托代销商品:
7.13 1401 材料采购:
7.14 1402 在途物资:
7.15 1403 原材料:
7.16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7.17 1405 库存商品:
7.18 1406 发出商品:
7.19 1407 商品进销差价:
7.20 1408 委托加工物资:
7.21 1409 自制半成品
7.22 1411 周转材料
7.23 1461 融资租赁资产
7.24 1471 存货跌价准备
7.25 1501 持有至到期投资
7.26 150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7.27 150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7.28 1505 待摊费用
7.29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7.30 1512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7.31 1521 投资性房地产
7.32 1522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7.33 1523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7.34 1531 长期应收款
7.35 1532 未实现融资收益
7.36 1601 固定资产
7.37 1602 累计折旧
7.38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7.39 1604 在建工程
7.40 1605 工程物资
7.41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7.42 1607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7.43 1608 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7.44 1611 未担保余值
7.45 1612 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7.46 1701 无形资产
7.47 1702 累计摊销
7.48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7.49 1711 商誉
7.50 1712 商誉减值准备
7.51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7.52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7.53 1821 特准储备物资
7.54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7.55 2001 短期借款
7.56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7.57 2201 应付票据
7.58 2202 应付账款
7.59 2203预收账款
7.60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7.60.1 本科目核算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7.60.2 本科目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设置二级明细。
7.60.3 发生职工薪酬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7.61 2221 应交税费
7.61.1 本科目核算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个人所得税等。
7.61.2 本科目按税费设置二级明细,增值税设置三级明细。
7.62 2231 应付利息
7.62.1 本科目核算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7.62.2 本科目按债权人设置二级明细。
7.63 2232 应付股利
7.63.1 本科目核算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7.63.2 本科目按投资者设置二级明细。
7.64 2241 其他应付款
7.64.1 本科目核算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7.64.2 本科目按项目和单位设置二级明细。
7.65 2251 预提费用
7.65.1 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
7.65.2 本科目按费用种类设置二级明细。
7.66 2314 受托代销商品款
7.66.1 本科目核算不承担风险受托代销商品收到的款项。
7.66.2 本科目按单位设置二级明细。
7.67 2401 递延收益
7.67.1 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7.67.2 本科目按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7.68 2501 长期借款
7.68.1 本科目核算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借款。
7.68.2 本科目按银行和借款种类设置二级和三级明细。
7.68.3 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借款利息属工程借款的,记入“在建工程”;属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借款的,记入“财务费用”;当月如不支付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
7.69 2502 应付债券
7.69.1 本科目核算为筹集资金而发行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7.69.2 本科目按“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设置二级明细。
7.70 2701 长期应付款
7.70.1 本科目核算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应付款项等。
7.70.2 本科目按种类和债权人设置二级明细。
7.71 2702 未确认融资费用
7.71.1 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入利息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7.71.2 本科目按债权人和长期应付款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7.72 2711 专项应付款
7.72.1 本科目核算取得政府作业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7.72.2 本科目按资本性投资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7.73 2801 预计负债
7.73.1 本科目核算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等预计负债。
7.73.2 本科目按事项设置二级明细。
7.74 2821 特准储备基金
7.74.1 本科目核算企业特准储备物资的价款。
7.74.2 本科目按物资种类设置二级明细。
7.75 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7.75.1 本科目核算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7.75.2 本科目按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7.76 4001 实收资本
7.76.1 本科目核算集团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7.76.2 企业按投资者设置二级明细。
7.76.3 投资者以实物投入的,根据评估后价值,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人以现金投入的,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7.76.4 集团公司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借记“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贷记本科目。
7.77 4002 资本公积
7.77.1 本科目核算集团公司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7.77.2 本科目按“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设置二级明细。
7.77.3 集团公司接受捐赠资产时,按公允价值,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7.77.4 集团公司用评估增值的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值大于资产账面净值,则总额记入“资本公积”。
7.77.5 集团公司按照规定可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但资本公积中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资产评估增值等部分不能转作股本。转作股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
7.78 4101 盈余公积
7.78.1 本科目核算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7.78.2 本科目按“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设置二级明细。
7.78.3 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7.78.4 盈余公积补亏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7.79 4103 本年利润
7.79.1 本科目核算集团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
7.79.2 每月终了,将收入类科目转入本科目贷方,将损益类科目转入本科目借方。贷方余额反映实现的利润,借方余额反映亏损数。
7.79.3 年度终了,将本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或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7.80 4104利润分配
7.80.1 本科目核算集团公司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利润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
7.80.2 本科目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设置二级明细。
7.80.3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
7.80.4 应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股利”。
7.80.5 用盈余公积补亏时,借记“盈余公积”,贷记本科目。
7.80.6 年度终了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从“本年利润”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中。
7.80.7 年终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7.81 4201 库存股
7.81.1 本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7.82 5001 基本生产成本
7.82.1 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包括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
7.82.2 本科目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二级明细,并按规定设置专栏。
7.82.3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月终根据产品入库单,借记“库存商品”,贷记本科目。
7.82.4 本科目余额反映各项在产品的成本。
7.83 5002 辅助生产成本
7.83.1 本科目核算工业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水、电、汽、暖、修理、运输以及专用工装模具的车间发生的费用。
7.83.2 本科目按辅助生产部门设置二级明细。
7.83.3 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生产专用工装模具的辅助生产车间如果核算专用工装模具,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未完工的专用工装模具。
7.84 5003 质量成本
7.84.1 本科目核算企业将产品质量保持在规定的水平上所需的费用。
7.84.2 本科目按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7.85 5101 制造费用
7.85.1 本科目核算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7.85.2 本科目按部门和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7.85.3 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7.86 5201 劳务成本
7.86.1 本科目核算提供劳务发生的成本。
7.86.2 本科目按劳务种类设置二级明细。
7.86.3 发生各项劳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7.86.4 结转劳务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7.87 5301 研发支出
7.87.1 本科目核算集团公司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7.87.2 本科目按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7.87.3 集团公司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7.87.4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7.87.5 期末,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7.87.6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7.88 6001 主营业务收入
7.88.1 本科目核算集团公司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7.88.2 本科目按产品品种设置二级明细。
7.88.3 本期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
7.88.4 月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7.89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7.89.1 本科目核算集团公司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7.89.2 本科目按种类设置二级明细。
7.89.3 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7.89.4 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7.90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7.90.1 本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7.90.2 本科目按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7.90.3 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7.91 6111 投资收益
7.91.1 本科目核算集团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7.91.2 本科目按投资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7.91.3 集团公司对外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项目,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本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对外投资,根据被投资单位的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本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7.91.4 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7.92 6301 营业外收入
7.92.1 本科目核算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7.92.2 本科目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7.92.3 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7.92.4 月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7.93 6401主营业务成本
7.93.1 本科目核算集团公司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7.93.2 本科目按种类设置二级明细。
7.93.3 集团公司按上级规定日常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销售库存商品的成本,年末采用全部平均法,结转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
7.93.4 月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7.94 6402 其他业务成本
7.94.1 本科目核算集团公司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7.94.2 本科目按种类设置二级明细。
7.94.3 月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7.95 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7.95.1 本科目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劳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7.95.2 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7.95.3 月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7.96 6601 销售费用
7.96.1 本科目核算集团公司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公司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7.96.2 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7.96.3 月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7.97 6602 管理费用
7.97.1 本科目核算集团公司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7.97.2 本科目按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7.97.3 月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7.98 6603 财务费用
7.98.1 本科目核算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旧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7.98.2 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7.98.3 月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7.99 6701 资产减值损失
7.99.1 本科目核算集团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7.99.2 本科目按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7.99.3 月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7.100 6711 营业外支出
7.100.1 本科目核算集团公司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7.100.2 本科目按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7.100.3 月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7.101 6801 所得税费用
7.101.1 本科目核算集团公司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7.101.2 本科目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设置二级明细。
7.101.3 月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7.102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102.1 本科目核算集团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7.102.2 调增以前年度利润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减以前年度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7.102.3 调整后,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 会计监督的内容和方法
8.1 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
8.2 会计凭证监督:
8.3 财务收支监督:
8.4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资料、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向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或集团公司领导报告,请求处理。会计人员丢失会计凭证、会计资料、会计账簿的,按渎职、失职行为处理。
8.5 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款项不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处理。
8.6 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向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和集团公司领导报告,请求处理。
8.7 集团公司各单位依法接受集团公司财务、审计检查和地方财政、税务、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对在审计过程中制造假凭证、假账簿者,公司将从重处理。
9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9.1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编报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主表、附表和附注。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根据财政部和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
9.2 各单位在编制会计报表时,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正确、说明清楚。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月报表与上月报表之间有关数据应当衔接;上年度会计报表各项内容及数字核算有误的,而在以后年度发现或需要更正时,应当在更正年度当年进行调整,并加以说明。
9.3 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后加盖公章。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会计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送出日期,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职权的公司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报表编制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9.4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发现上报报表或对外报送报表有误,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通知接受报告部门更正。错误较多的,应重新进行编报。
9.5 根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需要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应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同报送有关部门。
9.6 月份财务会计报告在次月6日内报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次年35日内报出。
10 附则
10.1 各分子公司依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全资子公司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其它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
10.2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3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